时间:2022-06-22 09:16来源:内部原创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竞赛、教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皖教秘科〔2014〕32号)等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实训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工作室、工作坊,含共建及捐建实训室)是指隶属学院或者依托学院管理,从事实验实训教学、竞赛、教科研活动的所有实验实训场所。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是学院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实训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验实训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实训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实训室工作环境是实验实训中心、各系部及职能处室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根据《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成立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组的通知》(皖新出职院党〔2020〕60号),学院成立实验实训室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处室、系部、中心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实训中心,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建立并逐步完善由学院、实验实训中心及教学部门、专职管理员及实验实训指导教师组成的三级联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一、学院实验实训室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统筹制定实验实训室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检查督促实验实训室安全设施、实验环境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与维护,处理实验实训安全责任事件等,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确保教学、科研有序进行,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学院财产安全。

二、实验实训中心主要职责

1.完善、制定、修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贯彻落实上级及学院各项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3.负责实验实训安全设施、实验实训环境及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维护,确保实验实训安全设施、环境条件及安全防护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规定。

4.组织实验实训管理及使用人员的各种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

5.落实实验实训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实验实训安全检查及整改。

6.负责实验实训安全突发事件调查与材料上报。监督执行应急处置预案,将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将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7.负责与教学部门签订《实验实训安全工作责任书》,与实验实训室管理员签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实验实训指导教师签订《实验实训室安全使用责任书》,并监督检查责任书落实情况。

第三章  消防安全及用电安全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根据实际情况按标准要求配备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保持实验实训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应急演练和消防知识专题培训;熟悉安全应急预案。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冷静处理。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实训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实训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必须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实训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条 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实验实训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场地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实训室堆放与实验实训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实训室要建立专人管理制度。实验实训室使用人员在结束使用后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后方可离开,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对场地开展巡查,做好记录,妥善保存剩余耗材。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窑、焊接设备、激光雕刻机、木工机械、胶印机、切纸机、胶订机、盒型切样机、机械加工设备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开展安全教育,规范操作,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四章  环境安全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必须加强对废气、废液、废渣及噪声处理和排放的管理,不得污染环境。严禁在实验实训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垃圾。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实训室。

第十七条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实训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十八条 遇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实验实训中心需严格执行属地安全防控要求,按要求开展场地消杀及通风,确保实验实训场地安全。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系指《危险货物分类与产品编号》(GB6944—86)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水燃烧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性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二十条 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学院总务(保卫)处、实验实训中心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实训。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全程在场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危险化学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专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使用过程中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五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其特性,采取相应的保存措施。分类分项存放,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置由使用部门按年度提出申请采购计划,报实验实训室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指定专人统一采购,并做好详细的领用和使用记录。

第六章  特种设备安全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高压气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

第二十六条 学院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使用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院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第二十八条 各实验实训室应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疏散在场人员,及时进行检修。

第二十九条 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 ,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七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三十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须严格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和处置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挪用、拆解、改装。保持仪器设备良好的性能和精度,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院有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须安排工作人员现场值班。

第三十二条 各类实验实训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实训方案,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第八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要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电气设备发生险情时,必须第一时间切断电源。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实训室和个人,学院有权停止其实验实训和作业,责令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实训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三十六条 对玩忽职守,违规操作,擅离职守而造成的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处室、系部,并及时报学院分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和重大损失的,追究肇事者、相关工作人员和部门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章》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办法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编辑:张清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