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2 09:16来源:内部原创 【字体:大 中 小】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范围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放射性同位素物品等。
第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三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申请及购置
凡需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部门,采购危险化学品应提交危险化学物品使用申请报告,根据实际需要适量采购,减少库存量,购置危险化学物品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第四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提运
(一)危险化学品的装运,应严格遵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条例的规定到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各种准运手续,装运时要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装运气瓶要拧紧瓶塞,运输时要带好必要的防护设备。提运化学危险物品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辆严禁烟火,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二)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能同时装运(如氢气和氧气等)。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时装运,对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危险化学物品应专车提运。
(三)严禁携带危险化学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
(一)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督促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部门负责人对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三)从事危险化学物品实验的职工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在实验和生产场所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员,管理员应熟悉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四)危险化学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负责,并经过专项培训的专人负责管理。
(五)危险化学物品的领用,由专人负责持危险化学物品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到危险化学物品仓库办理领料手续,并严格做好详细的领料、使用记录。要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对危险化学物品及存放地点,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发生。
第六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保管和仓库管理
(一)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二)在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三)危险化学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专人管理登记,库存危险化学物品应当定期检查。
(四)危险化学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物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监测。
(五)加强仓库出库管理,做好登记工作,授课教师在领用易燃物品时要根据实际用量领取,保证在机台上最少量的库存量,汽油领用必须保证一次性用完,剩余的需要归还到仓库内。洗车水必须使用小容量的容器分配。不能将大桶洗车水发放到机台上。
(六)油墨、洗车水等易燃物品保管专项规定
1.油墨、洗车水等物品存放要远离教学区和纸张存放区,沾有油墨或其他易燃物的纸张、揩布要装在有盖的桶里并及时清理掉。每个机台配备收集废弃揩布的专用垃圾桶,每天下课后要保证及时清理。油墨使用后要盖好,并保证密封性。
2.调墨实训室使用的油墨、溶剂均为易挥发物质,实训场所应加强通风,及时排除挥发的可燃气体,降低爆炸性气体的混合浓度,防止明火引发火灾。房间内的垃圾桶要保证每次课后及时清理。
3.印刷场所要做好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配备,有保险销的可以事先拔掉并加强人员监护,以便发生燃烧时能迅速采取措施扑灭初起火灾,降低损失。
4.生产现场保持清洁、整齐,及时清理机组周边的下脚料、油墨渣等废物。尤其注意不得覆盖电动机和加热设备。
5.合理安排印刷原材料、成品的进出库时间,及时断掉仓库的照明电源。
6.禁止机动车进出仓库,防止尾气中的火星引燃可燃物。
7.仓库管理人员应加强对仓库的防火检查,保证消防器正常工作,严格认真落实各项灭火器材的方便取用及疏散通道的畅通。
第七条 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处理
(一)实验室必须有专人负责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处理工作。
(二)总务处与学院有关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全院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集中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的管理情况。
(三)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一定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化学固体、液体废物处理前,必须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预处理和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包装、容器等存储,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并在外包装醒目位置标明化学废弃物的内容、已经处理的工艺等,并应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实验室定点存放,不得随意排放、丢弃、掩埋化学废弃物。
第八条 奖励与惩罚
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危险化学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的有关条文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张清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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